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弘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恩泉
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股票之發行公司林口育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新北市林口區後湖50之1號,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