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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郭木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公示催告股票之發行公司為何?並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未更名為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