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信益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聲請人聲請狀末信益冷凍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