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基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江泉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30,300
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提出支票號碼清晰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複寫不清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