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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相 對 人 蘇羅秀春 即被  告       蘇照榮       蘇正 上列相對人等與聲請人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 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 額之證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 、蘇正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 字第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依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前揭規定,命相對人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 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