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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家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蘇羅秀春       蘇照榮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雙方依應 繼分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雙方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 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