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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家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 相 對 人 蘇羅秀春       蘇照榮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 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 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蘇羅 秀春、蘇照榮、蘇正各負擔3分之1。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12元 。是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各應負擔51,637元(計 算式:154,9121/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命相對人加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