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靜棣
代 理 人 謝以涵
律師
相 對 人 蘇羅秀春
蘇照榮
蘇正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
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計算
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蘇羅
秀春、蘇照榮、蘇正各負擔3分之1。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卷
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12元
。是相對人蘇羅秀春、蘇照榮、蘇正各應負擔51,637元(計
算式:154,9121/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命相對人加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