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維倫
相 對 人 張富容
債 務 人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張富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張能銓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設
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
期日:民國135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張能銓於107年9月4日向聲請
人購買物料、訂立契約、分期付款該貨款5,340,000元,付
款期限至108年5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
債務人自108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3,73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借款契約書乙份、
本票1紙、
退票理由單、
存證信函、
票據信用查覆單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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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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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北屯 │ │15-37 │268.00 │1000分之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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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987│臺中市北屯區北│005層鋼筋混凝土 │五層49.94 │陽台9.83 │全部 │
│ │ │屯段15-37地號 │造、住家用 │合計49.94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東│ │ │ │ │
│ │ │山路1段133巷29│ │ │ │ │
│ │ │之4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