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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相 對 人 張富容 債 務 人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富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張能銓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買賣價金、租金、借款、貼現、墊款、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設 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栓盛木業有限公司、張能銓於107年9月4日向聲請 人購買物料、訂立契約、分期付款該貨款5,340,000元,付 款期限至108年5月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債務人自108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3,7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借款契約書乙份、本票1紙、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 票據信用查覆單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北屯 │ │15-37 │268.00 │1000分之62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987│臺中市北屯區北│005層鋼筋混凝土 │五層49.94 │陽台9.83 │全部 │ │ │ │屯段15-37地號 │造、住家用 │合計49.94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東│ │ │ │ │ │ │ │山路1段133巷29│ │ │ │ │ │ │ │之4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