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雅思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彥
債 務 人 謝文雄
債 務 人 呂明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債務人謝文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
聲
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8,35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7年3月26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謝文雄邀同債務人呂明峯為
保證人於107年3月31日
向聲請人借款23,620,000元,借款期限至137年3月31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108年2月28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617,302元及利息、
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雖於107年6月1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
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
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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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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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 │712.90 │100000分之 │
│ │ │ │ │ │ │ │5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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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0000分之 │
│2 │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3 │95.48 │5672 │
├─┼───┼────┼───┼───┼──────┼────┼──────┤
│3 │臺中 │西屯區 │何安 │ │361-4 │406.82 │100000分之 │
│ │ │ │ │ │ │ │5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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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936│臺中市西屯區何│009層鋼筋混凝土 │八層305.10 │陽台33.40 │全部 │
│ │ │安段361、361-3│造、辦公室 │合計305.10 │ │ │
│ │ │、361-4地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何│ │ │ │ │
│ │ │厝東二街23號8 │ │ │ │ │
│ │ │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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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149.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
│分之5401、臺中市○○區○○段○○○○○號、面積49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7191、臺中市○○區○○段○○○○○號、面積7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6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