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九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志榮
相 對 人 九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榮
債 務 人 陳文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
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再按信託財產僅
係信託登記為受託人所有,與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分離之獨立
財產,受託人就受託之財產之地位有如「破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之性質一樣,
非可認受託人即為信託財產之實
際
所有權人。故信託財產之抵押權人與信託登記所有權人雖
均為同一人,然受託人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
系爭抵押權,
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應認已具備有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復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
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足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陳文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將來在
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票據、應收帳款、保證、實行抵押權
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08年1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
遲延利息(率):無。
(九)
違約金:無。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文河,債務額比例:全部
。
因債務人陳文河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對聲請人負有12
,000,000元之債務,有承諾書一紙為憑,並於107年1月24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聲請人。
惟嗣後債
務人僅清償925,000元,尚積欠聲請人11,075,000元,為此
依法向
鈞院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此有鈞院
107年司促字第2338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稽,然
債務人
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承諾書、本院
107年司促字第2338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陳文河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具狀陳報:確有積欠聲請
人債務乙事,惟其有還款之誠意,願以每月10萬元分期付款
之方式償還,懇准其所請等語。惟債務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
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
非訟
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
法律關
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
上情非訟程序應加以審究,是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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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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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太平區 │ 瑞欣 │ │ 164-26 │ 327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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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1│307 │臺中市太平區瑞│廠房、梯間、 │一層:210.85│ │ 全 部 │
│ │ │欣段164-26地號│員工宿舍、 │二層:204.66│ │ │
│ │ ├───────┤辦公室、 │合計:415.51│ │ │
│ │ │臺中市太平區富│加強磚造、 │ │ │ │
│ │ │平路13巷26號 │2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