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麗香
債 務 人 永騰錩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6年7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
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
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永騰錩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額比例:全部。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永騰錩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與
第三人王麗
秋、張景瑞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
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773,340元,到期日108年7月30日
,
詎經提示後,尚有本金2,178,72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1紙、土地
暨建物
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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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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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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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區 ○○○段│ │350 │ │1,941 │100000分之 │
│ │ │ │ │ │ │ │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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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778│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 │七層:97.64 │陽台:14.7 │全部 │
│ │ │仁段3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7.64 │花台:0.29 │ │
│ │ ├───────┤013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寧│ │ │ │ │
│ │ │夏路89巷22號七│ │ │ │ │
│ │ │樓之8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354.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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