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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山 相 對 人 賴秀棉 即受託人        之1 債 務 人 賴金妙 即委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聲 請拍賣抵押物,屬訟事件,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同項 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 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 第2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 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 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 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 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 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 、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 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法院89年度 台抗字第555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2,5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 、票據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年利率0%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年利率0%計算。 (九)違約金:懲罰違約金依照年利率2%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金妙,債務額比例:全部 。 三、債務人賴金妙於民國107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11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有清償日期。 債務人於繳款期限屆滿後未據清償,計尚欠本金2,110,000 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578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信託專簿等影 本為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 對人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 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之 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北區 │ 中清 │ │ 295 │無│482.00 │10000分之506│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北區中清│集合住宅 │第二層: │陽台:7.83│ 全部 │ │ │5211│段29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9.52 │雨遮:3.45│ │ │ │ ├───────┤7層樓 │ │ │ │ │ │ │臺中市北區陝西│ │ │ │ │ │ │ │東一街18號2樓 │ │ │ │ │ │ │ │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清段5229建號,(1372.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5) │ │ (含車位編號B2-1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