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新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銘山
相 對 人 賴秀棉
即受託人 之1
債 務 人 賴金妙
即委託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
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
參照)。又聲
請拍賣抵押物,屬
非訟事件,
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
惟同項
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
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
第2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
受益人或受託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
訴」,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
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
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
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
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
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
、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異議之訴以
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裁定
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法院89年度
台抗字第555號民事
裁判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2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2,5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
、票據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年利率0%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年利率0%計算。
(九)
違約金:懲罰違約金依照年利率2%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金妙,債務額比例:全部
。
三、
嗣債務人賴金妙於民國107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11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有清償日期。
詎
債務人於繳款期限屆滿後未據清償,計尚欠本金2,110,000
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4578號
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信託專簿等影
本為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
對人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
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經核聲請人之
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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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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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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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 北區 │ 中清 │ │ 295 │無│482.00 │10000分之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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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臺中市北區中清│集合住宅 │第二層: │陽台:7.83│ 全部 │
│ │5211│段29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9.52 │雨遮:3.45│ │
│ │ ├───────┤7層樓 │ │ │ │
│ │ │臺中市北區陝西│ │ │ │ │
│ │ │東一街18號2樓 │ │ │ │ │
│ │ │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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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中清段5229建號,(1372.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5) │
│ (含車位編號B2-1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