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債 務 人 梁子騏
債 務 人 山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8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
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7年8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梁子騏、山巧精機股份有限
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山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1日
向聲請人借款5,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3月25日
。
詎債務人屆期尚欠本金2,82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南區 │頂橋子頭│ │ 141-33 │ 97 │ 全 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1│438 │臺中市南區頂橋│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 56.56 │ │ 全 部 │
│ │ │子頭段141-33地│主要建材:(空白) │二層: 56.45 │ │ │
│ │ │號 │層數:2層 │合計:113.01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仁德│ │ │ │ │
│ │ │街13巷15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