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相 對 人 賴嬌美
債 務 人 瑞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
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
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6年12月11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
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
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嬌美,債務額比例:全部
。
債務人瑞和美實業有限公司、楊宗憲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
向聲請人借款1,389,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07年12月15日
。
詎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954,500元及利息,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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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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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大里區 │ 練武 │ │ 299 │ 92.7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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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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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11 │臺中市大里區練│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49.93 │ │ 全部 │
│ │ │武段299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 │二層:49.93 │ │ │
│ │ ├───────┤ 造 │合計:99.86 │ │ │
│ │ │臺中市大里區光│層 數:2層 │ │ │ │
│ │ │正路134巷7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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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