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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釧眾科技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添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附表四張本票發票日及提示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本票四張均記載到期日,提示日應    在到期日之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