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釧眾科技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洪添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附表四張本票
發票日及提示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本票四張均記載到
期日,提示日應
在到期日之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