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愛洛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傅威恩、林
佳蕙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愛洛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公司更名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