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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洛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傅威恩、林 佳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愛洛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公司更名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