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三僕行貨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邱鈞釧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算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到
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