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翊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志紘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08年3月14日」是否有誤?(
因台端遞狀日為108年3月13日,而提示日為108年3月14日,
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