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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志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08年3月14日」是否有誤?(   因台端遞狀日為108年3月13日,而提示日為108年3月14日,   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