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紹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簡紹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更正。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