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紹華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楊志明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簡紹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更正。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