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康詮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儒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