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康詮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儒雯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