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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 聲 請 人 緯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偉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