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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泓棖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毓麟 相 對 人 卓西養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3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0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7年10月30日 │100,000元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1日 │WG0000000 │ │ ├──┼───────────┼─────────┼───────────┼───────────┼────────┼──┤ │002 │107年10月3日 │60,000元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2月1日 │WG0000000 │ │ ├──┼───────────┼─────────┼───────────┼───────────┼────────┼──┤ │003 │107年10月3日 │6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107年12月31日 │WG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