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昌一精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宗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楊宗勳」或「楊宗」,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