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賴宜汛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年雄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年雄簽發之本票壹紙(
票號WG0000000),內載金額為新臺幣203,377元,經提示不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按記名本票應依
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票據載有受款人時,受款人只能經由
背書而轉讓,否則其背書不連續。
經查,
系爭本票記載受款
人為鉅川有限公司,並
非聲請人,且本票背面為空白並無受
款人之背書,聲請人自無法以背書連續證明其享有執票人之
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是
本件聲請自不能准許
。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