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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 聲 請 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耿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提出相對人楊耿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