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
聲 請 人 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新民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吳聲宗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對相對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
本件為記名式票據
,聲請人並
非本票上之指定受款人)。
㈡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