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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 聲 請 人 泰陽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聲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對相對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本件為記名式票據   ,聲請人並非本票上之指定受款人)。   ㈡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