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0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慶銓興業有限公司、許銘宸、許錦文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因本票影本金額模糊不清   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