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榮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招鑫實業有限公司、蔡嘉陞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