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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鍾宜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維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顏維町是否有誤?(因顏維町為背書人,與狀   附二張本票影本發票人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不符,如欲變更   相對人,請陳報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二、提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8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