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鍾宜芳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顏維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顏維町是否有誤?(因顏維町為
背書人,與狀
附二張本票影本發票人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不符,如欲變更
相對人,請陳報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
二、提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請求金額「8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