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2號
聲 請 人 嘉豐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定富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鄭俊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鄭俊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8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是否應自提示日107年9月20
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