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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2號 聲 請 人 嘉豐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定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俊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鄭俊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8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是否應自提示日107年9月20    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