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
聲 請 人 澤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榮東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詹淑芳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⒉之到
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28日
」是否有誤載。
㈡確認附表編號⒊之到期日為「108年4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並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8日」起算是否正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