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31號 聲 請 人 澤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詹淑芳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⒉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108年4月28日   」是否有誤載。   ㈡確認附表編號⒊之到期日為「108年4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並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4月28日」起算是否正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