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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狀附表內發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3日,與後附本    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影本不符,若為誤    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