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聲 請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文貴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
聲請狀附表內
發票日為民國105年3月13日,與後附本
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影本不符,若為誤
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巫秉騏、李家蓉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