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55號 聲 請 人 立和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讚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錫銘、陳建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