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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摩飛世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人摩飛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桑   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請具狀補呈聲請人及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   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