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摩飛世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
本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人摩飛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桑
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請具狀補呈聲請人及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
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