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19號
聲 請 人 晟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勳源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文斌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
聲請狀末之晟展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補相對人張文斌之實際
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金額332,440元及附表本票金額332,440元是否有
誤,請查明更正。(因與本票金額332,40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