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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4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相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相 對 人 張新培 相 對 人 蔡沛宸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相呈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