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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8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和興、郭菖元、帝寶通運有限公司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之本票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