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卿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炫棻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黃淑卿」抑或為「
黄淑卿」?
㈡依臺端
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內所敘,「…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計算之利息」,
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提示日期,請具
狀陳報提示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林炫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