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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天櫻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炫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黃淑卿」抑或為「    黄淑卿」?   ㈡依臺端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內所敘,「…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計算之利息」,聲請人並未敘明提示日期,請具    狀陳報提示日。   ㈢請提出相對人林炫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