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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05號 聲 請 人 安萬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家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   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