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05號
聲 請 人 安萬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鵬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家維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家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
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