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05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文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鋐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張碧蓮准予
本
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鋐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
正相對人鋐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