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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24號 聲 請 人 泓棖木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龍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聲請狀載所「泓棖木業    有限公司」與狀末印章「泓桭木業有限公司」不一致)   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到期日為「198年3月26日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