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24號
聲 請 人 泓棖木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李龍輝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聲請狀載所「泓棖木業
有限公司」與狀末印章「泓桭木業有限公司」不一致)
㈡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到
期日為「198年3月26日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