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15號 聲 請 人 宏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蒼龍實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