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鍾淑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0
年03月0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3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