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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鍾淑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0   年03月0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3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   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   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