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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鍾淑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0年03月04日經授 中字第100340633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2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 』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 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5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 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