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正新奇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鍾淑珍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
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相對人喜多穀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0年03月04日經授
中字第1003406332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2月19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
』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
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5日送達
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