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林育菁
相 對 人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献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
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經本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
諭知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在案。
三、
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310元
,已由聲請人預納(參第一審卷,頁225、233、246、269)
。
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10元
,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