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川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
定二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
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
之擔保
準用之。
二、次按因
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物係備供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所受
損害,故受擔保利益人如以對供擔保人之其他
執行名義聲請
就該擔保物
強制執行,應解為已含有拋棄對該擔保物行使權
利而同意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意思表示。供擔保人固
非不得聲請返還提存物,執行法院自亦可對該提存物核發未
附條件之收取命令,使供擔保人之
債權人取得以自己名義向
提存所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際此供擔保人則不得再聲請
返還該提存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18號
裁判意旨
參
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
第191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
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是該程序業已
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
擔保金等
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
查核屬
實,是
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
、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
惟相對人業就聲請人提存
之擔保金聲請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另案108年度司執助字
第24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日核發
扣押命令,
並已於108年9月23日核發收取命令,此有本院提存所101年
度存字第1919號提存執件卷附
執行命令為憑,且據相對人聲
請本院提存所以108年度取字第1931號領取提存物事件領取
完畢,自無從發還聲請人。依上意旨,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
金,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