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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飛鵬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川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水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 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 之擔保準用之。 二、次按因假執行而提供之擔保物係備供賠償受擔保利益人所受 損害,故受擔保利益人如以對供擔保人之其他執行名義聲請 就該擔保物強制執行,應解為已含有拋棄對該擔保物行使權 利而同意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意思表示。供擔保人固 不得聲請返還提存物,執行法院自亦可對該提存物核發未 附條件之收取命令,使供擔保人之債權人取得以自己名義向 提存所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際此供擔保人則不得再聲請 返還該提存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判意旨參 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 第191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 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是該程序業已 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屬,是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 、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相對人業就聲請人提存 之擔保金聲請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另案108年度司執助字 第24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日核發扣押命令, 並已於108年9月23日核發收取命令,此有本院提存所101年 度存字第1919號提存執件卷附執行命令為憑,且據相對人聲 請本院提存所以108年度取字第1931號領取提存物事件領取 完畢,自無從發還聲請人。依上意旨,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 金,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