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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陳文新即陳儷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亨豪即陳儷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文新、陳亨豪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 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茲因相對人陳文新現籍設臺中市北 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陳亨豪現籍設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 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無法得知其實際住居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4年度票字第209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 讓與通知函、被繼承人陳儷珈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 文、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陳文新現籍設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 陳亨豪現籍設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所提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為證;綜合聲請人聲請意旨,可知相對人現已 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 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 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