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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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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遠菱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遠菱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遠 相 對 人 愛瑪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茂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 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中簡字第242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4,19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4,19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