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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寶慶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瑭 相 對 人 徐承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承湳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徐承湳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段00巷00號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 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 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身分證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