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寶慶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健瑭
相 對 人 徐承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承湳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徐承湳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
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段00巷00號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
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
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身分證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
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