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任玉琴
相 對 人 信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八○九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
金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本案兩造間給付工程款聲請
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34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106年度存字第8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已
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
強制執行,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
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57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該執行
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
查核屬
實,是
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假扣
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
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復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
迄今未對聲
請人聲請調解、核發
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等與起訴
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
存證信函暨其回執文件、本院
民事庭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9年1月13
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0208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1月8日彰院曜文字第1090000039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年1月9日嘉院聰文字第1090000037號函、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9年1月9日南地武民字第1090000059號函、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109年1月13日宜院春文字第1090000036號函附卷
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