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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玉琴 相 對 人 信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給付工程款聲請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34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106年度存字第8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已 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 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57號裁定准許在案。是該執行 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屬,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假扣 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復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今未對聲 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 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存證信函其回執文件、本院 民事庭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9年1月13 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0208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1月8日彰院曜文字第1090000039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年1月9日嘉院聰文字第1090000037號函、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9年1月9日南地武民字第1090000059號函、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109年1月13日宜院春文字第1090000036號函附卷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